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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广泛获得社会各界对学校教育事业的支持,规范校友 会接受会捐赠行为,充分发挥社会捐赠在学校建设和发展中的 重要作用,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、完整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益事业捐赠法》等有关规定,结合学校实际情况,特制订本办法。

凡通过校友会捐赠的资金和实物,均按本办法进行管理和使用。

校友会接受社会捐赠的基本原则:符合国家法律、法规的有关规定;自愿捐赠;尊重捐赠者意愿,不擅自改变捐赠用途。

校友会接受的资金捐赠。 校友会接受的资金捐赠,统一汇入校友会账户。 对指定用途的捐赠,根据捐赠方意愿,捐赠资金由受赠学院 或职能部门(以下简称“受赠单位”)按协议要求制定方案履行受赠单位内部决策程序后,报公共关系处(校友办)审批后具体实施。未经捐赠方许可,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、用途。对没有指定用途的捐赠,在尊重捐赠方意愿的前提下,由学校统筹使用。

校友会接受的实物捐赠。 对指定用途的捐赠,受赠单位与捐赠方签订协议后,按学校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办理相关手续,用于指定用途。未经捐赠方许 可,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、用途。 对没有指定用途的捐赠,在尊重捐赠方意愿的前提下,需交 由国资处认定后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办理相关手续,由学校 统筹使用。受赠单位应及时向捐赠方通报资金使用情况。

捐赠的办理程序 。受赠单位与捐赠方达成捐赠意向经校友会同意后,由受 赠单位代表校友会与捐赠方签订捐赠协议。国资处为接受实物捐赠的管理部门,负责与受赠单位一 起办理捐赠物品的验收并登记建账。 受赠单位跟踪捐赠资金到账,凭捐赠协议及汇款凭证到公共关系处(校友办)办理入账手续。

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校友会允许,不得擅自以校友会的名义在社会上募集或接受捐赠。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由公共关系处(校友办) 负责解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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